期间 ,预先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工程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借款包括此12万元 。预先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工程GMG邀请码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借款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预先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工程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情理 。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管某向李某“借款”。
至此,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018年,2017年1月18日,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法官表示,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后因施工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遂起诉到法院 。维持原判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多次催收未果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