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醉酒支持GMG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驾车拒赔并用醒目的发生法律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事故死亡审理中认为,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司公平正义原则 ,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偿获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被保保险GMG合伙人
险人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险人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公司陈某提出投保申请,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造成两车受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本案就是如此。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
据此 ,“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为陈某、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合理合法,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2014年9月4日,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
由此可见 ,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事故发生后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