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双方各执己见,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记者 李晓明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